尊敬的纳税人: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陆续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因此,今年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新老政策及征管系统的调整衔接问题。我们将采取多种方式对您进行新法规政策及具体操作方面的宣传辅导,请您给予配合和支持,对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关注以下问题:
一、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已印制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宣传材料,在纳税申报期发给纳税人阅读学习。税务机关还将组织安排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辅导培训,请纳税人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变化
今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因此,200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会出现新旧申报表分别使用的情况。即:
1、纳税人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12月份或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使用旧的预缴申报表;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应使用旧的年度申报表。
2、纳税人在2月份和4月份进行2008年按月(季)度申报时,应使用新的预缴申报表。有关新预缴申报表的培训,将在近期安排,请纳税人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三、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学习和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设立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专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分别设立咨询台、热线电话,欢迎广大纳税人登录、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