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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在规范上的进步(一)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和《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暂行》在规范上是有些差别的,这些差别也代表着《办法》的进步,那么它的进步都表现哪些方面呢? 
      一、规范目的的变化


  从规范的直接目的上看,《暂行办法》强调的是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而《办法》强调的是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形成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暂行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业务实体的规范,以推进该业务的发展;而《办法》的任务是在《暂行办法》所形成的业务实体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规范。从规范的最终目的上看,《暂行办法》强调的是“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而《办法》强调的则是“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


  显然,《办法》的目的已经从代理记账业务本身的发展转变为对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的发展。这种转变既与会计业务的发展和会计管理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办法》作为行政许可法规的性质有着深刻的关联。《暂行办法》规范了代理记账业务,但是没有意识到《暂行办法》实质上更应是进行代理记账业务许可和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的规范。因此,《办法》的规范目的就转为对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的规范。


  二、规范依据的完善
  《暂行办法》对规范依据的表述不确切。无论是《办法》还是《暂行办法》都是对“代理记账管理”进行规范。单从语义上看,它们都必须解决“代理”、“记账”、“管理”三个问题,这就必然要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三个法律部门寻求规范依据。具体而言,要从《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中寻求规范依据。从《办法》的规范目的来看,它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而且,对于《办法》中许多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都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执行。


  三、规范内容的调整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的调整。《暂行办法》第2条列举了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办法》则在第2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这样,明确了《办法》首先调整的是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进而调整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办法》没有采取直接列举的方法限制其适用范围,事实上,目前也有大型企业开始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这增强了《办法》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同时,《办法》增加了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使该项法规适用面更宽。


  二是明确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了代理记账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这是对原《暂行办法》所作的重要补充。


  三是转变对代理记账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取消了年检,转向采用日常监督与定期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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