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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审计咨询顾问的工作要求

常年审计咨询顾问的工作要求
  为了帮助委聘的企业事业单位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加强会计财务管理,提高我省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常年审计咨询顾问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合法经济权益。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常年审计咨询顾问的工作要求。
  常年审计咨询顾问的工作要求主要有一下九点
  一、咨询小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同等水平)。咨询小组成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服务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咨询意见书》的合规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咨询小组成员必须遵守《浙江省审计人员守则》。
  二、咨询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他们的聘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如需续聘和解聘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常年审计咨询顾问的工作范围,应是在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委聘单位本级。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四、常年审计咨询顾问业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审计局与省物价局联合制发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五、在办理咨询业务时,发现委聘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应在《咨询意见书》中提出;对拒不提供有关真实资料的可终止合同。重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咨询小组除完成《咨询顾问合同》规定的任务外,还应帮助委聘单位做好财税物价大检查的自查工作。对这项工作,审计事务所应事先订立合同,在额外收费时,应给予优惠,检查后应向委托单位出具查证报告。对于委托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该在查证报告中加实反映,便于委托单位自纠。
  七、委聘单位如需办理《常年审计咨询顾问合同》以外的查证咨询事项,需另外办理委托手续。审计事务所应优先安排。
  八、委聘单位提出的问题,有关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未作规定的,咨询小组不能擅自答复,应及时向事务所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由有权答复的部门解答。
  九、咨询小组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委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事项,应婉言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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