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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的服务导向

会计、税收的服务导向
  审计咨询专家介绍说,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反映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财务会计的目标服务于政府税收工作需要的特点。这种高度的重合,无不体现出服务于税收的导向。
  在我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关系显然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指挥者和国家税收的征收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也是同属于一个出资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注定我国会计更强调协调统一,强调服务于税收工作的需要。
  《会计法》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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