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②《登记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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