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审计咨询顾问法律制度
美国有关审计方面的主要法律是《预算和会计法》,另外还有《政府公司控制法》等。
1.审计机关的地位和组织。根据《预算和会计法》的规定,美国设立审计总署。审计总署独立于行政部门这外,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总署设审计长一人,副审计长一人,两职任期15年。
2.审计机关的职权。主要有:(1)审查联邦政府财政决算收支的执行情况,将意见报告国会;(2)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经济效果,包括审计其采购和承包工程合同;(3)调查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务,向国会和总统递交审计报告;(4)审查联邦公营企业的财务收支;(5)起草会计法和审计法律草案;(6)制定审计工作条例;(7)审查批准联邦各部门的会计工作条例;(8)向国会提出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9)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10)审核总统授权国会拨款咨文副本,向国会提出报告;(11)国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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